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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

时间:2024-06-24 00:24来源: 作者:admin 点击: 215 次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 2001/09/04 17:33 | Aa 字体: | 分享到: 经过近两年时间的研究论证和各项准备工作,以2000年12月1日为时点,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了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主要数据报告

2001/09/04 1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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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近两年时间的研究论证和各项准备工作,以2000年12月1日为时点,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了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目前,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调查的基本情况和对主要数据的初步分析发布如下:

调查研究的设计与组织实施

1、调查研究目标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是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继1990年第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后组织的又一次全国性的大型抽样调查。进行这次调查的目的是:

(1)描述和反映90年代以来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状况及变化,分析并研究社会资源分配中的性别结构;

(2)对妇女社会地位进行历史比较、地区比较和群际比较,反映妇女社会地位的变迁和差异;

(3)分析和解释形成男女两性地位差异、影响妇女地位变化的因素,探究社会结构变化与妇女地位变化的关系;

(4)尝试建立妇女地位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为妇女社会地位的定期监测和国家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与监测评估服务。

2、基本概念和指标

本次调查研究将“妇女社会地位”定义为:不同群体妇女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与男性相比较的权利、资源、责任和作用被社会认可的程度。妇女社会地位的发展变化,既反映了一定时期男女平等的程度,又体现了社会进程中的妇女发展状况。

为便于对女性社会地位进行纵向比较,考察女性自身的历史变化,本次调查指标沿用的第一期指标超过1/3,同时,为了体现时代特点,进行男女两性横向比较,本期调查充分吸收、借鉴了联合国和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并与妇女发展纲要监测核心指标相对应,增加了将近2/3的新指标。最终确定的调查指标体系由标志性指标、解释性指标、修正性指标构成,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经济;(二)政治;(三)教育;(四)婚姻家庭;(五)健康;(六)生活方式;(七)法律;(八)社会性别观念。

3、调查对象和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的基本分析单位是:(一)社区;(二)公民个人。社区调查对象定义为,第三阶段抽样选中的所有村委会;个人调查对象定义为,调查标准时点上(2000年12月1日)除港澳台以外居住在家庭户内的18岁至64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在总体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本次调查还选定国有企业女工、有过流动经历的农村女性、女企业主与女企业高层管理者、少数民族妇女四个群体,进行了典型女性群体的专项调查。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方法进行数据收集。调查问卷分为村委会调查表、个人调查表(含主卷、附卷、专卷)两类。个人调查表是此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主调查表,采用调查员入户访谈方式完成。除定量研究外,本调查还通过研究人员深入访谈、小组讨论等定性研究方法以及文献研究方法,对研究素材进行补充和丰富。

4、抽样方案及实施结果

为进行全国分析和省级分析,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抽样分为:全国基本方案;省级追加方案。两个方案抽样方法相同,样本兼容。调查采用分域分层四阶段不等概率抽样方法,全国样本设计人数为19512人;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追加样本28680人,两级合计48192人。村委会样本共3000个,其中全国样本1212个。

最终选定的全国样本分布于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4个县、市、区,其中城乡各占一半,东部地区占34.1%,中部地区占41.8%,西部地区占24.1%。

本次调查全国样本共回收有效个人问卷19449份,合格率为99.7%;回收有效村委会问卷1178份,合格率为99.2%(省级追加样本由各省回收)。在全部被调查对象中,男性为8875人,占45.6%,女性为10574人,占54.4%;农村9622人,占49.5%,城镇9827人,占50.5%;汉族为17708人,占91.1%,少数民族为1721人,占8.9%。调查对象的年龄分布为:18至34岁占37.1%,35至49岁占43.2%,50至64岁占19.8%;调查对象的抽选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5、调查质量控制

为保证调查质量,我们对调查员培训、调查实施、问卷编码、数据录入、清理等各个环节加强了质量控制。区县级调查员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直接培训。在调查实施中,采用了调查员自查、调查指导员复查、省级调查督导员和全国妇联课题组分别核查的四级质量控制方法。全部调查结束后,我们又通过重点地区入户、电话回访复核,信函复核、数据校验等多种途径,对问卷和数据质量进行检验,从而较好地控制了非抽样误差的发生,保证了调查数据的可靠性。

6、统计推断和评估

为提高数据的代表性,在汇总分析时,对每个记录都分别依地区、城乡、户内人口等进行了加权处理。主要目标量的精度计算结果为,在95%的置信度下,绝对误差基本在2%以内,未超过2.24%的设计水平,说明本次调查数据的精度较高,对调查总体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调查和主要数据基本分析结束后,我们召开了由社会学家、人口学家、抽样专家和统计学家参加的抽样和调查实施质量评估鉴定会议。专家组认为,本次调查抽样方案科学、组织实施严谨、调查数据结果与基本事实相符,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和有效性。

调查反映出中国妇女社会地位取得的进步

调查数据表明,1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在诸多方面取得了进步。

1、经济方面

(见附图1:2000年两性职业分布状况)

部分女性就业层次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妇女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向上流动机会。2000年城镇在业女性中,各类负责人占6.1%,比1990年增加了3.2个百分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22.8%,比1990年增加了5.4个百分点。城镇在业男性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16.7%,比1990年增加了1.5个百分点,与男性相比,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增长较为显著。企业家专项调查结果显示,近10年来,女企业家群体发展迅速。被调查的女企业高层管理者中,有95%是改革之后走上企业管理岗位的,其中1990年以后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占57%,男女比例接近;被调查的女企业主中,有58%是在1990年以后投资创业并获得成功的。

女性职业结构趋于合理。在城镇在业女性中,商业服务业人员的比例为30.8%,比1990年增加了7.1个百分点,男性中这个比例为21.4%;从行业分布看,女性在批发零售、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工作的比例超过男性,在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等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作的比例接近于男性。

(见附图2:部分行业的两性就业比例)

农村青年妇女的非农就业比重提高。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40岁以下的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占13.3%,比40岁以上农村妇女高7.5个百分点。40岁以下农村妇女1990年以来从事过非农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有25.8%,比40岁以上农村妇女高12.2个百分点。在曾外出务工的40岁以下农村妇女中,目前从事非农经营活动的达28%,比40岁以下农村妇女总体的非农经营活动参与率(14.2%)高出近一倍。

女性就业自主性增强。随着市场就业机制的逐渐确立,女性就业已从主要由政府安置转向政府安置、求职应聘、自我创业等多种途径。城镇女性在业者目前工作由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安排的比例为43.3%,比1990年降低了15.1个百分点;通过求职、应聘录取考取的比例为14.3%,比男性高近3个百分点;由自己创业的比例比1990年提高了17.1个百分点,达21.4%,与男性21.7%的水平非常接近。

城镇在业妇女中,就业动机主要是“为了维持家庭和自己的生活”的有73.8%,比1990年高20.1个百分点;为“在经济上自立”和“获得更高收入”而工作的共有52.6%,比1990年高11.6个百分点;“希望充实自己的生活”的有29.2%,比1990年提高了10.4个百分点,相反“因为大家都工作” 而就业的比例为4.7%,比1990年降低了6.1个百分点,这表明城镇女性就业的从众性减少,自主自立性提高。

2、政治和社会参与方面

政治权利的享有和政治参与程度是衡量妇女政治地位的两个不同侧面。为了提高妇女对高层决策的参与水平,1990年以来中央组织部先后召开了5次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会议,有效地促进了妇女参政。本次调查主要从政治权利和政治参与的角度反映中国妇女的政治地位。

妇女对公共事务的关切度提高。妇女关注并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标志之一。本次调查显示,有15.1%的女性主动给所在单位、社区提过建议,比1990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女性对国家主席的知晓率为87.1%,比1990年提高了42.3个百分点,男女两性的差异,也由原来的25个百分点缩小为9.1个百分点。

(见附图3:分城乡、分性别参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的情况)

妇女政治参与程度提高。最近5年来,选举地方人大代表的参选率,女性为73.4%,男性为77.6%,性别差异较小。在投票时,分别有65.8%的女性和77.4%的男性能“尽力了解候选人情况,认真投票”。

在被调查的中共女党员中,有53.5%是近10年内加入党组织的,比男性高13.2个百分点。被调查的女企业高层管理者中,共产党员占到85.7%,男女差异不大;女企业家中担任过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分别是29.9%和19.8%,都高于男企业家,男企业家这两项的比例分别为26.1%和11.2%。

社会对妇女参与高层决策的期望值较高。有关统计表明,目前我国省、地两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都至少有了一名女性,省部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比例达8.0%,比1990年提高了1.8个百分点。社会大众仍希望有更多的女性参与高层决策,对于“在政府高层领导中,至少应有30%是女性”的主张,不仅有74.7%的女性表示赞同,更令人鼓舞的是,有75.5%的男性也支持这一主张。

3、教育方面

女性受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调查数据表明,与1990年相比,在18至64岁的女性中,2000年文盲比例已从30.1%下降到11.1%,特别是青壮年妇女的文盲率已降至4.9%。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从37.0%上升到50.7%,其中,城镇女性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为44.3%,比1990年提高了8.3个百分点,男女两性的比例差由12.6缩小到9.5。城乡女性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从1.4%上升到3.5%。

男女两性受教育年限的差距进一步缩小。2000年,女性平均上学年数为6.1年,比1990年提高了1.4年,与男性的差距由1.9年缩小到1.5年;城镇女性上学年数的均值为8.7年,比男性少1年。随着社会和家庭对教育的重视,青年男女享有教育资源的差距明显缩小。30岁以下女性的平均上学年数,城镇为10.4年,仅比男性少0.3年;农村为7.0年,与男性的差距从农村总体的1.7年降到了0.9年。

(见附图4:10年间女性教育程度的变化)

女性享有了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在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的女性中,有26.8%的人最高学历是通过成人教育获得的,比男性高2.2个百分点。有13.5%的女性近3年来参加了某类培训或进修,40岁以下城镇女性参加培训的比例达26.1%。城镇女性参加的培训以进修、专业职业培训为主(共占72.2%);农村女性参加的培训以实用技术为主(占61.5%)。在接受过培训或进修的女性中,有31.6%是自费参加的,其中城镇女性为41.6%,比城镇男性高4.7个百分点。培训经费由政府部门提供的,农村女性为36.2%,比男性高6.7个百分点;培训经费由国际项目提供的,农村女性为1.8%,比男性高0.8个百分点。

(见附表1:分城乡、分性别继续教育的资助情况比较)

4、婚姻家庭方面

男女两性的婚姻自主程度进一步提高。女性的初次婚姻“由本人决定”和“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的比例共为61.5%,城镇女性为77.2%,农村女性为56.2%,其中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农村女性的比例为68.8%,高出农村女性总体12.6个百分点。青年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更高,35岁以下城镇妇女达85.8%,农村为75.6%。完全由“父母决定”的比例,不论城乡、男女,都比10年前下降了很多。相对而言,农村比城镇下降明显,女性比男性下降更多。

(见附图5:10年间婚姻完全由父母决定情况比较)

在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女性有了更多的参与权。调查数据显示,在“从事什么生产”的决策上,由夫妻共同决定及主要由妻子决定的比例达67.4%,比10年前提高17.3个百分点。在“家庭投资或贷款”和“买房、盖房”的决策上,妻子参与决策的比例为60.7%和70.7%,分别比10年前提高10.2和15.1个百分点。

(见附图6:10年间女性参与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比较)

多数女性拥有决定个人事务的自主权。有88.7%的女性表示,“完全可以”或“基本可以”自己做主“购买个人的高档商品”;能自主决定“资助自己父母”的女性比例为91.3%。男性自主决定的比例分别为90.9%和94.0%,两性差异不大。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农村妇女个人事务的自主权均高于女性总体,特别是在“外出学习或者打工”的问题上,有83.5%的人可以自己作主,这一比例高出农村女性14.8个百分点,甚至比城镇女性还高4.5个百分点。

5、健康方面

妇女的生育健康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随着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女性的生育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调查数据显示,35岁以下女性生第一个孩子时做过产前检查的比例,城镇为94.8%,比35岁以上高14.8个百分点;农村为75.9%,比35岁以上高28.8个百分点。35岁以下女性生第一个孩子的住院分娩率,城镇为87.6%,比35岁以上高14.2个百分点;农村为47.1%,比35岁以上高22.7个百分点。

妇女对自己健康的重视程度提高。调查结果显示,在最近3年中,86.4%的男性和79.7%的女性没有得了病不去看的情况。有妇科病症状的妇女中,能够去医院诊治或自己买药治疗的,城镇为74.7%,农村为70.2%,其中32.5%城镇妇女和27.7%的农村妇女能够马上到医院治疗,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妇女健康意识的增强。

(见附图7:分城乡、分年龄妇女生育方式比较)

6、生活方式方面

妇女的活动和交往范围扩大。有34.6%的女性最远到过外省乃至境外,比1990年增加了4.6个百分点。到过境外的城镇妇女为3.1%,比10年前增加了2.9个百分点;1990年调查数据中,农村妇女到过国外的比例为零,而此次调查中则有0.3%的农村妇女到过境外。从未出过远门的女性为7.5%,两性差距由10年前的4.9降低到现在3.5百分点。

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农村女性到过外省大中城市的比例达到了53.6%,高于农村女性总体比例32.9个百分点。外出前她们交往的朋友平均为3.23人,外出后有51.9%的人朋友数量平均了增加5.5人。

女性休闲方式趋向多元化。调查数据显示,最近两个月里,看过书报的女性总计为43.6%,比10年前捉高了4.4个百分点,从未看过书报的女性与男性的差距由10年前的25.0减少到现在的20.8百分点。有意识地参加体育锻炼的女性有14.2%,其中天天坚持体育锻炼的有5.9%,城镇的比例达13.7%;15.7%的城镇女性和6.3%的农村女性参加了社区文体活动;16.1%城镇女性和3.1%的农村女性参加了旅游或郊游活动,这种积极的休闲比1990年有显著进步。此外,有5%的城镇女性和0.5%的农村女性开始利用网上技术获取信息,每天上网的城镇女性有1.2%。

妇女生活满意度较高。调查数据显示,城乡妇女的生活满意度普遍较高。有93.2的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表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77.3%的女性对物质生活表示满意;67.6%的女性对精神生活表示满意。

7、法律方面

90年代以来,我国以“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为准绳,通过完善和执行包括民法、婚姻法、继承法、教育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力度,特别是1992年专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妇女法律地位提高的重要标志。10年来,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仅妇联系统创办的法律顾问处或法律咨询中心就有1759家。本次抽样调查着重从对妇女法律权利的知晓和运用程度来测量妇女的法律地位。

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社会认知程度较高。有91.5%的人认为有必要建立专门保护妇女的法律,有73.8%的人知道中国有这部法律,75.5%的城镇女性和54.6%的农村女性能正确或基本正确地说出这部法律的名称。在知晓这部法律的人中,91.8%的女性和91.1%的男性认为,这一法律对保护妇女权益有用。可见,通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妇女法律权利与传统习俗的冲突有所缓解。继承权是女性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平等享有继承权经常遭遇与传统习俗和习惯做法的冲突。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赞同出嫁女与兄弟平等继承家庭遗产的人达25.7%,比10年前提高了6.8个百分点,其中女性为23.6%,比10年前提高了7.4个百分点,男性为28.1%,比10年前提高了6.6个百分点。对于“孩子可随母姓”的法律规定,持赞同态度的女性有34.2%,比10年前提高了17.1个百分点,男性赞同的为21.2%,比10年前提高了7.0个百分点。

8、社会性别观念方面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变革,“男女平等”正在成为我国社会公众的主流意识。

对女性的能力普遍认可。82.4%的女性表示“对自己的能力有信心”,80.0%的女性“不甘心自己一事无成”。对于明显体现“男强女弱”传统性别观念的“男性能力天生比女性强”的说法,被访问者大多数持鲜明的反对态度,不同意者占66.0%,其中女性为66.7%,高于男性1.5个百分点。

传统性别角色分工受到挑战。多数人不同意“女性应尽量避免在社会地位上超过她的丈夫”的说法,女性表示同意的只占18.5%,比男性低2.9个百分点,比1990年低3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女性表示同意的比例更低,只有14.4%。对挑战男性传统家庭角色的“男人应该承担一半家务”的提法,有82.9%的人表示“同意”和“非常同意”,女性赞同的达87.9%,高于男性10.7个百分点。

女性的自立意识较强。在被访问者中,88%的女性认为,如果配偶的收入足够高,或者家里有大量钱财,自己仍然会工作或劳动,持这一观点的城镇女性为84.9%,农村女性为89.1%。

调查反映出妇女地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数据表明,中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

1、女性在业率降低,再就业困难

在市场配置劳动资源,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在业率下降难以避免,但女性在业率下降幅度偏大则需予以重视。本次调查对“在业”定义为“调查前一周内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劳动”。数据统计结果表明,2000年末,在18至64岁的城乡女性在业比例为87.0%,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与1990年相比,城镇男女两性的在业率均有下降,男性从90.0%降至81.5%,女性则从76.3%降到63.7%,与男性相比,女性的下降幅度更大。城镇女性18至49岁的青年女性在业率为72.0%,也比1990年降低了16.2个百分点。

国企职工专项调查数据表明,国企下岗女工普遍感到再就业困难,她们中有49.7%的人认为自己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比下岗男工高18.9个百分点。表明女性再就业难与市场忽视妇女利益有一定关系。

(见附表2:10年间男女两性在业率比较)

2、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

10年间,在业女性的经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与男性的收入差距却明显拉大。1999年城镇在业女性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年均收入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7.4个百分点;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女性1999年的年均收入为2368.7元,仅是男性收入的59.6%,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19.4个百分点。从收入分布看,城镇在业女性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占47.4%,低收入的女性比男性高19.3个百分点,而年收入高于1.5万元的女性为6.1%,中等以上收入的女性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

在城镇,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与在业状况和职业层次直接相关。女性较多地集中在收入偏低的职业,在相同职业中女性的职务级别又比男性偏低。尽管数据显示,女性中各级负责人有所增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还高于男性,但这两类职业中,女性收入占同类男性收入的比例仅为57.9%和68.3%,低于平均水平。

农业比较收益不高和农业劳动的女性化趋势,是农村妇女收入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从事纯农业劳动的农村妇女比例为82.1%,比男性高17.4个百分点。而兼营非农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男性为35.3%,比女性高近一倍。农村妇女从事非农性生产经营获得的报酬为总收入的13%,比男性低9.6个百分点。

3、农村女性教育水平与男性差距较大

尽管女性总体受教育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水平仍然偏低,与男性相比差距较大。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

(见附图8:农村男女两性文化程度比较)

影响农村妇女教育水平提高的原因,主要是家庭对女性教育的期望值偏低。数据表明,未能继续升学的女性中,父母不让上的占36.8%,比男性高8.9个百分点。虽然“家境困难”同样都是父母不让子女继续上学的主要原因(男性占69.8%,女性占68.1%),但父母认为女孩上学没有用的达9.1%,比男性的同一比例高5.6个百分点。可见,农村妇女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经济困难固然是主要原因,但轻视妇女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4、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仍然偏低

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国1178个村委会样本中,女性担任村委会委员的已达到75.9%,但尚有24.1%的村委会干部中没有女性。党支部中没有女委员的高达57.6%。个人调查数据显示,88.5%人都认为,“目前在各级领导岗位上女性比例偏低”。

对领导岗位上女性比例偏低的原因,有77.8%的人认为是“社会对女性有偏见”,59.1%的人认为是“培养选拔不力”,认为“女性领导能力差”的仅有25.7%。这些认识在城乡及男女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异。由此可见,社会偏见和培养选拔机制不健全,是导致女性参政比例偏低的主要原因。

5、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妇女享有健康服务仍有差距

10年来,尽管卫生保健和生育健康服务有了明显进步,但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问题还比较突出。35岁以下的农村孕产妇仍有24.0%从未做过产前检查,比同一年龄段的城镇女性高18.7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为35.9%,比东部地区高21.0个百分点。从未做过妇科检查的农村妇女有49.4%。

6、家务劳动依然主要由妇女承担

与1990年相比,城乡男女两性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由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未改变。有85%以上的家庭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仅比1990年缩短了6分钟。城镇在业女性每天的家务劳动时间平均为2.9小时,仍比男性多1.6小时。

(见附图9:男女两性每天家务劳动时间比较)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传统性别观念对社会成员的影响不可忽视。对“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有53.9%的男性和50.4%的女性表示赞同,男性支持率比1990年还高了2.1个百分点。对近年来社会上“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说法,34.1%的人表示赞同。值得警觉的是,女性支持该观点的比例高于男性7.1个百分点,达37.3%。

对调查结果的认识和建议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初步分析,我们对20世纪末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状况及变化的基本看法是:

90年代,是中国社会结构调整、经济体制转换最为关键的10年,也是妇女发展环境得到切实改善的10年。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党和政府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取得全面进步,为妇女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党和国家倡导全社会都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专门制定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发展纲要》,成立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更是有力地促进了妇女地位的提高。各级妇联组织创造性地开展了“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及其五大系列行动和巾帼四项工程,配合国家实施“两法”、“两纲”,为推动妇女在参政、就业、教育、健康、婚姻家庭等领域平等权利的实现采取了各种举措,也有效地促进了妇女发展,维护了妇女权益。因此,10年间中国妇女法律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状况改善显著,生育健康水平提高较快,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继续提高,妇女在经济和政治参与中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特别关注。

同时,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影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妇女地位的提高也处于不平衡状态;随着改革的深化,一些深层次矛盾和关键问题的解决,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在某些方面和一定程度上拉大了男女两性和不同层次女性群体间发展的差距,加之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这种差距绝不是短期内能够消除的。因此,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妇女的社会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在新的世纪中,我们必须把提高妇女地位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采取措施,全面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努力消除不利于妇女地位提高的各种障碍,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为此,我们建议:

1、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妇女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女性的生存发展状况会不断得到改善。但经济社会发展不会自然而然地带来妇女的发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提高妇女地位中的宏观调控职能,在社会成员利益格局的调整和资源配置上,坚持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把“男女平等”纳入政府工作的各项决策中,切实制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发展相协调的政策。

2、要进一步完善性别统计和性别发展分析

对妇女社会地位的经常性监测,既是评估国家和地区妇女地位的基础,也是政府调整社会发展政策的依据。要完善政府性别统计系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经济、政治、教育、健康、家庭等领域妇女地位监测评估的核心指标和关键指标,并将其逐步纳入政府部门的常规统计之中,使分性别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公布制度化、经常化。要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性别统计数据库,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性别分析技术和手段,要通过对妇女地位发展状况和变化趋势的监测,及时反映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认清妇女发展中的主要障碍,增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妇女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要主攻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指标

调查表明,与10年前相比,中国妇女在经济参与、教育、婚姻家庭、健康、法律等方面的地位提高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在参与各级决策、享有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方面的进步相对小一些,而后者又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更为关键、更带标志性的指标。所以,应在提高妇女参政水平特别是基层村、居妇女参与决策的比例上加大力度,力争尽快取得明显效果。要在提高妇女就业、教育、健康水平等关键指标上,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努力扩大就业,建立和完善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继续缩小男女在资源分享上的差距。

4、要着力解决好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妇女的发展问题

调查显示,妇女地位存在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和人群差异。农村妇女、西部欠发达地区妇女、城乡弱势群体妇女,经济、教育、健康、社会参与等状况尚处于偏低的水平。改善她们的生存发展条件,提高她们的发展水平,是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在制定与完善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时,应把妇女发展纳入进去,实行同等条件妇女优先的政策,特别是从改善教育和健康条件人手,加大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妇女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和健康服务网络,使农村妇女、西部妇女和弱势群体妇女的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带动女性整体的发展。

5、要切实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存在着商业文化和消费文化的趋利倾向。这一方面削弱了公众对性别歧视现象的敏感和批判能力,另一方面潜移默化地强化了部分人群的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的传统观念。因此,必须大力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者、媒体从业人员男女平等意识的培训。文化主管部门、非政府组织要加强对媒体特别是电子网站等现代媒体性别导向的监督。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要积极宣传文明进步的妇女观,抵制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努力克服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形成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经过近两年时间的研究论证和各项准备工作,以2000年12月1日为时点,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联合组织实施了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抽样调查。目前,调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已基本结束。现将调查的基本情况和对主要数据的初步分析发布如下:

调查研究的设计与组织实施

1、调查研究目标

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是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继1990年第一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后组织的又一次全国性的大型抽样调查。进行这次调查的目的是:

(1)描述和反映90年代以来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状况及变化,分析并研究社会资源分配中的性别结构;

(2)对妇女社会地位进行历史比较、地区比较和群际比较,反映妇女社会地位的变迁和差异;

(3)分析和解释形成男女两性地位差异、影响妇女地位变化的因素,探究社会结构变化与妇女地位变化的关系;

(4)尝试建立妇女地位的综合评价指标体系,为妇女社会地位的定期监测和国家妇女发展纲要的实施与监测评估服务。

2、基本概念和指标

本次调查研究将“妇女社会地位”定义为:不同群体妇女在社会生活和社会关系中与男性相比较的权利、资源、责任和作用被社会认可的程度。妇女社会地位的发展变化,既反映了一定时期男女平等的程度,又体现了社会进程中的妇女发展状况。

为便于对女性社会地位进行纵向比较,考察女性自身的历史变化,本次调查指标沿用的第一期指标超过1/3,同时,为了体现时代特点,进行男女两性横向比较,本期调查充分吸收、借鉴了联合国和国内外相关研究成果,并与妇女发展纲要监测核心指标相对应,增加了将近2/3的新指标。最终确定的调查指标体系由标志性指标、解释性指标、修正性指标构成,包括以下八个方面:

(一)经济;(二)政治;(三)教育;(四)婚姻家庭;(五)健康;(六)生活方式;(七)法律;(八)社会性别观念。

3、调查对象和研究方法

本次调查的基本分析单位是:(一)社区;(二)公民个人。社区调查对象定义为,第三阶段抽样选中的所有村委会;个人调查对象定义为,调查标准时点上(2000年12月1日)除港澳台以外居住在家庭户内的18岁至64岁的中国男女公民。

在总体调查分析的基础上,本次调查还选定国有企业女工、有过流动经历的农村女性、女企业主与女企业高层管理者、少数民族妇女四个群体,进行了典型女性群体的专项调查。

本次调查主要采用问卷方法进行数据收集。调查问卷分为村委会调查表、个人调查表(含主卷、附卷、专卷)两类。个人调查表是此次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主调查表,采用调查员入户访谈方式完成。除定量研究外,本调查还通过研究人员深入访谈、小组讨论等定性研究方法以及文献研究方法,对研究素材进行补充和丰富。

4、抽样方案及实施结果

为进行全国分析和省级分析,第二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的抽样分为:全国基本方案;省级追加方案。两个方案抽样方法相同,样本兼容。调查采用分域分层四阶段不等概率抽样方法,全国样本设计人数为19512人;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省级追加样本28680人,两级合计48192人。村委会样本共3000个,其中全国样本1212个。

最终选定的全国样本分布于全国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4个县、市、区,其中城乡各占一半,东部地区占34.1%,中部地区占41.8%,西部地区占24.1%。

本次调查全国样本共回收有效个人问卷19449份,合格率为99.7%;回收有效村委会问卷1178份,合格率为99.2%(省级追加样本由各省回收)。在全部被调查对象中,男性为8875人,占45.6%,女性为10574人,占54.4%;农村9622人,占49.5%,城镇9827人,占50.5%;汉族为17708人,占91.1%,少数民族为1721人,占8.9%。调查对象的年龄分布为:18至34岁占37.1%,35至49岁占43.2%,50至64岁占19.8%;调查对象的抽选基本符合设计要求。

5、调查质量控制

为保证调查质量,我们对调查员培训、调查实施、问卷编码、数据录入、清理等各个环节加强了质量控制。区县级调查员由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直接培训。在调查实施中,采用了调查员自查、调查指导员复查、省级调查督导员和全国妇联课题组分别核查的四级质量控制方法。全部调查结束后,我们又通过重点地区入户、电话回访复核,信函复核、数据校验等多种途径,对问卷和数据质量进行检验,从而较好地控制了非抽样误差的发生,保证了调查数据的可靠性。

6、统计推断和评估

为提高数据的代表性,在汇总分析时,对每个记录都分别依地区、城乡、户内人口等进行了加权处理。主要目标量的精度计算结果为,在95%的置信度下,绝对误差基本在2%以内,未超过2.24%的设计水平,说明本次调查数据的精度较高,对调查总体具有较好的代表性。

调查和主要数据基本分析结束后,我们召开了由社会学家、人口学家、抽样专家和统计学家参加的抽样和调查实施质量评估鉴定会议。专家组认为,本次调查抽样方案科学、组织实施严谨、调查数据结果与基本事实相符,具有较强的可信性和有效性。

调查反映出中国妇女社会地位取得的进步

调查数据表明,10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中国妇女的社会地位在诸多方面取得了进步。

1、经济方面

(见附图1:2000年两性职业分布状况)

部分女性就业层次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为妇女的职业发展提供了更多的向上流动机会。2000年城镇在业女性中,各类负责人占6.1%,比1990年增加了3.2个百分点;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22.8%,比1990年增加了5.4个百分点。城镇在业男性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占16.7%,比1990年增加了1.5个百分点,与男性相比,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增长较为显著。企业家专项调查结果显示,近10年来,女企业家群体发展迅速。被调查的女企业高层管理者中,有95%是改革之后走上企业管理岗位的,其中1990年以后担任高层管理职务的占57%,男女比例接近;被调查的女企业主中,有58%是在1990年以后投资创业并获得成功的。

女性职业结构趋于合理。在城镇在业女性中,商业服务业人员的比例为30.8%,比1990年增加了7.1个百分点,男性中这个比例为21.4%;从行业分布看,女性在批发零售、社会服务、教育、文化、卫生等领域工作的比例超过男性,在金融保险、科学研究和综合技术服务等和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工作的比例接近于男性。

(见附图2:部分行业的两性就业比例)

农村青年妇女的非农就业比重提高。随着产业结构的调整,40岁以下的农村妇女在非农产业就业的占13.3%,比40岁以上农村妇女高7.5个百分点。40岁以下农村妇女1990年以来从事过非农性生产经营活动的有25.8%,比40岁以上农村妇女高12.2个百分点。在曾外出务工的40岁以下农村妇女中,目前从事非农经营活动的达28%,比40岁以下农村妇女总体的非农经营活动参与率(14.2%)高出近一倍。

女性就业自主性增强。随着市场就业机制的逐渐确立,女性就业已从主要由政府安置转向政府安置、求职应聘、自我创业等多种途径。城镇女性在业者目前工作由劳动人事组织部门安排的比例为43.3%,比1990年降低了15.1个百分点;通过求职、应聘录取考取的比例为14.3%,比男性高近3个百分点;由自己创业的比例比1990年提高了17.1个百分点,达21.4%,与男性21.7%的水平非常接近。

城镇在业妇女中,就业动机主要是“为了维持家庭和自己的生活”的有73.8%,比1990年高20.1个百分点;为“在经济上自立”和“获得更高收入”而工作的共有52.6%,比1990年高11.6个百分点;“希望充实自己的生活”的有29.2%,比1990年提高了10.4个百分点,相反“因为大家都工作” 而就业的比例为4.7%,比1990年降低了6.1个百分点,这表明城镇女性就业的从众性减少,自主自立性提高。

2、政治和社会参与方面

政治权利的享有和政治参与程度是衡量妇女政治地位的两个不同侧面。为了提高妇女对高层决策的参与水平,1990年以来中央组织部先后召开了5次培养选拔女干部工作会议,有效地促进了妇女参政。本次调查主要从政治权利和政治参与的角度反映中国妇女的政治地位。

妇女对公共事务的关切度提高。妇女关注并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标志之一。本次调查显示,有15.1%的女性主动给所在单位、社区提过建议,比1990年提高了8个百分点。女性对国家主席的知晓率为87.1%,比1990年提高了42.3个百分点,男女两性的差异,也由原来的25个百分点缩小为9.1个百分点。

(见附图3:分城乡、分性别参与地方人大代表选举的情况)

妇女政治参与程度提高。最近5年来,选举地方人大代表的参选率,女性为73.4%,男性为77.6%,性别差异较小。在投票时,分别有65.8%的女性和77.4%的男性能“尽力了解候选人情况,认真投票”。

在被调查的中共女党员中,有53.5%是近10年内加入党组织的,比男性高13.2个百分点。被调查的女企业高层管理者中,共产党员占到85.7%,男女差异不大;女企业家中担任过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分别是29.9%和19.8%,都高于男企业家,男企业家这两项的比例分别为26.1%和11.2%。

社会对妇女参与高层决策的期望值较高。有关统计表明,目前我国省、地两级党政领导班子中都至少有了一名女性,省部级女干部占同级干部的比例达8.0%,比1990年提高了1.8个百分点。社会大众仍希望有更多的女性参与高层决策,对于“在政府高层领导中,至少应有30%是女性”的主张,不仅有74.7%的女性表示赞同,更令人鼓舞的是,有75.5%的男性也支持这一主张。

3、教育方面

女性受教育水平有较大幅度提高。调查数据表明,与1990年相比,在18至64岁的女性中,2000年文盲比例已从30.1%下降到11.1%,特别是青壮年妇女的文盲率已降至4.9%。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从37.0%上升到50.7%,其中,城镇女性中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为44.3%,比1990年提高了8.3个百分点,男女两性的比例差由12.6缩小到9.5。城乡女性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比例从1.4%上升到3.5%。

男女两性受教育年限的差距进一步缩小。2000年,女性平均上学年数为6.1年,比1990年提高了1.4年,与男性的差距由1.9年缩小到1.5年;城镇女性上学年数的均值为8.7年,比男性少1年。随着社会和家庭对教育的重视,青年男女享有教育资源的差距明显缩小。30岁以下女性的平均上学年数,城镇为10.4年,仅比男性少0.3年;农村为7.0年,与男性的差距从农村总体的1.7年降到了0.9年。

(见附图4:10年间女性教育程度的变化)

女性享有了更多的继续教育机会。在具有高中以上教育程度的女性中,有26.8%的人最高学历是通过成人教育获得的,比男性高2.2个百分点。有13.5%的女性近3年来参加了某类培训或进修,40岁以下城镇女性参加培训的比例达26.1%。城镇女性参加的培训以进修、专业职业培训为主(共占72.2%);农村女性参加的培训以实用技术为主(占61.5%)。在接受过培训或进修的女性中,有31.6%是自费参加的,其中城镇女性为41.6%,比城镇男性高4.7个百分点。培训经费由政府部门提供的,农村女性为36.2%,比男性高6.7个百分点;培训经费由国际项目提供的,农村女性为1.8%,比男性高0.8个百分点。

(见附表1:分城乡、分性别继续教育的资助情况比较)

4、婚姻家庭方面

男女两性的婚姻自主程度进一步提高。女性的初次婚姻“由本人决定”和“本人决定,征求父母意见”的比例共为61.5%,城镇女性为77.2%,农村女性为56.2%,其中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农村女性的比例为68.8%,高出农村女性总体12.6个百分点。青年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更高,35岁以下城镇妇女达85.8%,农村为75.6%。完全由“父母决定”的比例,不论城乡、男女,都比10年前下降了很多。相对而言,农村比城镇下降明显,女性比男性下降更多。

(见附图5:10年间婚姻完全由父母决定情况比较)

在家庭重大事务的决策上女性有了更多的参与权。调查数据显示,在“从事什么生产”的决策上,由夫妻共同决定及主要由妻子决定的比例达67.4%,比10年前提高17.3个百分点。在“家庭投资或贷款”和“买房、盖房”的决策上,妻子参与决策的比例为60.7%和70.7%,分别比10年前提高10.2和15.1个百分点。

(见附图6:10年间女性参与家庭重大事务决策比较)

多数女性拥有决定个人事务的自主权。有88.7%的女性表示,“完全可以”或“基本可以”自己做主“购买个人的高档商品”;能自主决定“资助自己父母”的女性比例为91.3%。男性自主决定的比例分别为90.9%和94.0%,两性差异不大。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农村妇女个人事务的自主权均高于女性总体,特别是在“外出学习或者打工”的问题上,有83.5%的人可以自己作主,这一比例高出农村女性14.8个百分点,甚至比城镇女性还高4.5个百分点。

5、健康方面

妇女的生育健康水平有了较大幅度的提高。随着我国妇幼保健事业的发展和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工作的开展,女性的生育健康水平有了较大提高。调查数据显示,35岁以下女性生第一个孩子时做过产前检查的比例,城镇为94.8%,比35岁以上高14.8个百分点;农村为75.9%,比35岁以上高28.8个百分点。35岁以下女性生第一个孩子的住院分娩率,城镇为87.6%,比35岁以上高14.2个百分点;农村为47.1%,比35岁以上高22.7个百分点。

妇女对自己健康的重视程度提高。调查结果显示,在最近3年中,86.4%的男性和79.7%的女性没有得了病不去看的情况。有妇科病症状的妇女中,能够去医院诊治或自己买药治疗的,城镇为74.7%,农村为70.2%,其中32.5%城镇妇女和27.7%的农村妇女能够马上到医院治疗,这从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妇女健康意识的增强。

(见附图7:分城乡、分年龄妇女生育方式比较)

6、生活方式方面

妇女的活动和交往范围扩大。有34.6%的女性最远到过外省乃至境外,比1990年增加了4.6个百分点。到过境外的城镇妇女为3.1%,比10年前增加了2.9个百分点;1990年调查数据中,农村妇女到过国外的比例为零,而此次调查中则有0.3%的农村妇女到过境外。从未出过远门的女性为7.5%,两性差距由10年前的4.9降低到现在3.5百分点。

有外出务工经历的农村女性到过外省大中城市的比例达到了53.6%,高于农村女性总体比例32.9个百分点。外出前她们交往的朋友平均为3.23人,外出后有51.9%的人朋友数量平均了增加5.5人。

女性休闲方式趋向多元化。调查数据显示,最近两个月里,看过书报的女性总计为43.6%,比10年前捉高了4.4个百分点,从未看过书报的女性与男性的差距由10年前的25.0减少到现在的20.8百分点。有意识地参加体育锻炼的女性有14.2%,其中天天坚持体育锻炼的有5.9%,城镇的比例达13.7%;15.7%的城镇女性和6.3%的农村女性参加了社区文体活动;16.1%城镇女性和3.1%的农村女性参加了旅游或郊游活动,这种积极的休闲比1990年有显著进步。此外,有5%的城镇女性和0.5%的农村女性开始利用网上技术获取信息,每天上网的城镇女性有1.2%。

妇女生活满意度较高。调查数据显示,城乡妇女的生活满意度普遍较高。有93.2的女性对婚姻家庭的表示“非常满意”和“比较满意”;77.3%的女性对物质生活表示满意;67.6%的女性对精神生活表示满意。

7、法律方面

90年代以来,我国以“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为准绳,通过完善和执行包括民法、婚姻法、继承法、教育法、劳动法、母婴保健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等各种法律法规,加大了对妇女权益的保障力度,特别是1992年专门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更是妇女法律地位提高的重要标志。10年来,妇女法律援助机构从无到有,发展迅速,仅妇联系统创办的法律顾问处或法律咨询中心就有1759家。本次抽样调查着重从对妇女法律权利的知晓和运用程度来测量妇女的法律地位。

对妇女权益保障法的社会认知程度较高。有91.5%的人认为有必要建立专门保护妇女的法律,有73.8%的人知道中国有这部法律,75.5%的城镇女性和54.6%的农村女性能正确或基本正确地说出这部法律的名称。在知晓这部法律的人中,91.8%的女性和91.1%的男性认为,这一法律对保护妇女权益有用。可见,通过多年的普法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已具有一定的社会基础。

妇女法律权利与传统习俗的冲突有所缓解。继承权是女性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但在现实生活中,女性平等享有继承权经常遭遇与传统习俗和习惯做法的冲突。本次调查结果显示,赞同出嫁女与兄弟平等继承家庭遗产的人达25.7%,比10年前提高了6.8个百分点,其中女性为23.6%,比10年前提高了7.4个百分点,男性为28.1%,比10年前提高了6.6个百分点。对于“孩子可随母姓”的法律规定,持赞同态度的女性有34.2%,比10年前提高了17.1个百分点,男性赞同的为21.2%,比10年前提高了7.0个百分点。

8、社会性别观念方面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观念的变革,“男女平等”正在成为我国社会公众的主流意识。

对女性的能力普遍认可。82.4%的女性表示“对自己的能力有信心”,80.0%的女性“不甘心自己一事无成”。对于明显体现“男强女弱”传统性别观念的“男性能力天生比女性强”的说法,被访问者大多数持鲜明的反对态度,不同意者占66.0%,其中女性为66.7%,高于男性1.5个百分点。

传统性别角色分工受到挑战。多数人不同意“女性应尽量避免在社会地位上超过她的丈夫”的说法,女性表示同意的只占18.5%,比男性低2.9个百分点,比1990年低3个百分点。其中城镇女性表示同意的比例更低,只有14.4%。对挑战男性传统家庭角色的“男人应该承担一半家务”的提法,有82.9%的人表示“同意”和“非常同意”,女性赞同的达87.9%,高于男性10.7个百分点。

女性的自立意识较强。在被访问者中,88%的女性认为,如果配偶的收入足够高,或者家里有大量钱财,自己仍然会工作或劳动,持这一观点的城镇女性为84.9%,农村女性为89.1%。

调查反映出妇女地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数据表明,中国男女两性社会地位的总体差距和分层差距仍然存在,主要表现在:

1、女性在业率降低,再就业困难

在市场配置劳动资源,就业压力加大的情况下,在业率下降难以避免,但女性在业率下降幅度偏大则需予以重视。本次调查对“在业”定义为“调查前一周内从事有报酬的工作或劳动”。数据统计结果表明,2000年末,在18至64岁的城乡女性在业比例为87.0%,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与1990年相比,城镇男女两性的在业率均有下降,男性从90.0%降至81.5%,女性则从76.3%降到63.7%,与男性相比,女性的下降幅度更大。城镇女性18至49岁的青年女性在业率为72.0%,也比1990年降低了16.2个百分点。

国企职工专项调查数据表明,国企下岗女工普遍感到再就业困难,她们中有49.7%的人认为自己再就业时受到年龄和性别歧视,比下岗男工高18.9个百分点。表明女性再就业难与市场忽视妇女利益有一定关系。

(见附表2:10年间男女两性在业率比较)

2、男女两性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

10年间,在业女性的经济收入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但与男性的收入差距却明显拉大。1999年城镇在业女性包括各种收入在内的年均收入为7409.7元,是男性收入的70.1%,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7.4个百分点;以农林牧渔业为主的女性1999年的年均收入为2368.7元,仅是男性收入的59.6%,差距比1990年扩大了19.4个百分点。从收入分布看,城镇在业女性年收入低于5000元的占47.4%,低收入的女性比男性高19.3个百分点,而年收入高于1.5万元的女性为6.1%,中等以上收入的女性比男性低6.6个百分点。

在城镇,男女两性的收入差距与在业状况和职业层次直接相关。女性较多地集中在收入偏低的职业,在相同职业中女性的职务级别又比男性偏低。尽管数据显示,女性中各级负责人有所增加,各类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还高于男性,但这两类职业中,女性收入占同类男性收入的比例仅为57.9%和68.3%,低于平均水平。

农业比较收益不高和农业劳动的女性化趋势,是农村妇女收入低于男性的主要原因。从事纯农业劳动的农村妇女比例为82.1%,比男性高17.4个百分点。而兼营非农性生产经营活动的男性为35.3%,比女性高近一倍。农村妇女从事非农性生产经营获得的报酬为总收入的13%,比男性低9.6个百分点。

3、农村女性教育水平与男性差距较大

尽管女性总体受教育水平有了较大提高,但农村妇女的受教育水平仍然偏低,与男性相比差距较大。农村女性文化程度为初中以上的比例是42.3%,比男性低20.8个百分点;58.8%的女性只有小学以下文化程度,比男性高21.9个百分点;女性文盲率为13.6%,比男性高9.6个百分点。

(见附图8:农村男女两性文化程度比较)

影响农村妇女教育水平提高的原因,主要是家庭对女性教育的期望值偏低。数据表明,未能继续升学的女性中,父母不让上的占36.8%,比男性高8.9个百分点。虽然“家境困难”同样都是父母不让子女继续上学的主要原因(男性占69.8%,女性占68.1%),但父母认为女孩上学没有用的达9.1%,比男性的同一比例高5.6个百分点。可见,农村妇女受教育水平低于男性,经济困难固然是主要原因,但轻视妇女的传统观念的影响也不容忽视。

4、妇女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决策的程度仍然偏低

调查数据显示,在全国1178个村委会样本中,女性担任村委会委员的已达到75.9%,但尚有24.1%的村委会干部中没有女性。党支部中没有女委员的高达57.6%。个人调查数据显示,88.5%人都认为,“目前在各级领导岗位上女性比例偏低”。

对领导岗位上女性比例偏低的原因,有77.8%的人认为是“社会对女性有偏见”,59.1%的人认为是“培养选拔不力”,认为“女性领导能力差”的仅有25.7%。这些认识在城乡及男女之间没有太大的差异。由此可见,社会偏见和培养选拔机制不健全,是导致女性参政比例偏低的主要原因。

5、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妇女享有健康服务仍有差距

10年来,尽管卫生保健和生育健康服务有了明显进步,但农村、特别是西部地区问题还比较突出。35岁以下的农村孕产妇仍有24.0%从未做过产前检查,比同一年龄段的城镇女性高18.7个百分点。西部地区的这一比例为35.9%,比东部地区高21.0个百分点。从未做过妇科检查的农村妇女有49.4%。

6、家务劳动依然主要由妇女承担

与1990年相比,城乡男女两性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均有不同程度的降低,但由女性为主承担家务劳动的格局仍未改变。有85%以上的家庭做饭、洗碗、洗衣、打扫卫生等日常家务劳动主要由妻子承担。女性平均每天用于家务劳动的时间达4.01小时,比男性多2.7小时,两性家务劳动时间的差距仅比1990年缩短了6分钟。城镇在业女性每天的家务劳动时间平均为2.9小时,仍比男性多1.6小时。

(见附图9:男女两性每天家务劳动时间比较)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传统性别观念对社会成员的影响不可忽视。对“男人以社会为主,女人以家庭为主”的传统性别分工模式,有53.9%的男性和50.4%的女性表示赞同,男性支持率比1990年还高了2.1个百分点。对近年来社会上“干得好不如嫁得好”的说法,34.1%的人表示赞同。值得警觉的是,女性支持该观点的比例高于男性7.1个百分点,达37.3%。

对调查结果的认识和建议

通过对调查数据的初步分析,我们对20世纪末中国妇女社会地位状况及变化的基本看法是:

90年代,是中国社会结构调整、经济体制转换最为关键的10年,也是妇女发展环境得到切实改善的10年。在全面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同时,党和政府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使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各项社会事业取得全面进步,为妇女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尤其需要指出的是,党和国家倡导全社会都要树立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专门制定男女平等基本国策,颁布《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妇女发展纲要》,成立政府妇女儿童工作机构,更是有力地促进了妇女地位的提高。各级妇联组织创造性地开展了“双学双比”、“巾帼建功”、“五好文明家庭”活动及其五大系列行动和巾帼四项工程,配合国家实施“两法”、“两纲”,为推动妇女在参政、就业、教育、健康、婚姻家庭等领域平等权利的实现采取了各种举措,也有效地促进了妇女发展,维护了妇女权益。因此,10年间中国妇女法律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教育状况改善显著,生育健康水平提高较快,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继续提高,妇女在经济和政治参与中的权利和利益得到特别关注。

同时,受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影响,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群体之间妇女地位的提高也处于不平衡状态;随着改革的深化,一些深层次矛盾和关键问题的解决,利益格局的调整,也在某些方面和一定程度上拉大了男女两性和不同层次女性群体间发展的差距,加之男尊女卑传统观念的影响,这种差距绝不是短期内能够消除的。因此,提高妇女社会地位是一个长期的历史过程。

妇女的社会地位是衡量一个国家文明进步程度的重要尺度。在新的世纪中,我们必须把提高妇女地位作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内容,进一步采取措施,全面落实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努力消除不利于妇女地位提高的各种障碍,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和人类的文明进步作出贡献。

为此,我们建议:

1、要充分发挥政府在妇女发展中的宏观调控作用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女性的生存发展状况会不断得到改善。但经济社会发展不会自然而然地带来妇女的发展。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政府在提高妇女地位中的宏观调控职能,在社会成员利益格局的调整和资源配置上,坚持男女平等参与、共同发展、共同受益的原则,把“男女平等”纳入政府工作的各项决策中,切实制定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与妇女发展相协调的政策。

2、要进一步完善性别统计和性别发展分析

对妇女社会地位的经常性监测,既是评估国家和地区妇女地位的基础,也是政府调整社会发展政策的依据。要完善政府性别统计系统,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确定经济、政治、教育、健康、家庭等领域妇女地位监测评估的核心指标和关键指标,并将其逐步纳入政府部门的常规统计之中,使分性别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公布制度化、经常化。要建立国家和地方两级性别统计数据库,发展适合中国国情的性别分析技术和手段,要通过对妇女地位发展状况和变化趋势的监测,及时反映实现男女平等的进程,认清妇女发展中的主要障碍,增强政府和非政府组织妇女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3、要主攻提高妇女地位的关键指标

调查表明,与10年前相比,中国妇女在经济参与、教育、婚姻家庭、健康、法律等方面的地位提高上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在参与各级决策、享有经济资源和经济收益方面的进步相对小一些,而后者又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更为关键、更带标志性的指标。所以,应在提高妇女参政水平特别是基层村、居妇女参与决策的比例上加大力度,力争尽快取得明显效果。要在提高妇女就业、教育、健康水平等关键指标上,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努力扩大就业,建立和完善性别平等的劳动力市场政策,继续缩小男女在资源分享上的差距。

4、要着力解决好农村和欠发达地区妇女的发展问题

调查显示,妇女地位存在城乡差异、地区差异和人群差异。农村妇女、西部欠发达地区妇女、城乡弱势群体妇女,经济、教育、健康、社会参与等状况尚处于偏低的水平。改善她们的生存发展条件,提高她们的发展水平,是新世纪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任务。因此,在制定与完善国家、部门和地区计划时,应把妇女发展纳入进去,实行同等条件妇女优先的政策,特别是从改善教育和健康条件人手,加大投入,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妇女的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教育和健康服务网络,使农村妇女、西部妇女和弱势群体妇女的状况得到显著改善,带动女性整体的发展。

5、要切实优化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存在着商业文化和消费文化的趋利倾向。这一方面削弱了公众对性别歧视现象的敏感和批判能力,另一方面潜移默化地强化了部分人群的男尊女卑、男强女弱、男主女从的传统观念。因此,必须大力开展对党政领导干部、教育工作者、媒体从业人员男女平等意识的培训。文化主管部门、非政府组织要加强对媒体特别是电子网站等现代媒体性别导向的监督。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中,要积极宣传文明进步的妇女观,抵制和消除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努力克服传统思想观念的束缚,形成有利于妇女发展的社会文化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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